简洁阅读 打印本文 默认 增大 缩小
微信扫一扫 转发分享本文

建筑土方堆路边,三轮车撞上酿恶果

时间: 2025-02-26 15:46:46 来源: 玉林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罗晓萍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罗晓萍)一堆建筑土方堆放在马路边,途经该处的载客三轮车不慎撞上导致车辆侧翻,三轮车司机受重伤不幸离世,引来一场牵扯到施工方、工程组织方、驾驶员的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操作员过错?是村民管理上有疏漏?还是驾驶员违反交规?过错方责任如何划分?

近期,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三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建筑土方堆路边,载客三轮车侧翻6人受伤

2022年4月,博白县的廉某等13名村民聘请冯某携带挖掘机对村上的道路进行填平作业。4月28日,由于土方建设材料短缺,廉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指示冯某前往某路段山体进行挖掘,并将挖掘所得的土方直接堆放在公路上。尽管他们预留了车辆通行通道,但通道旁的土方并未进行充分压实处理。当天,刘某甲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且超载的三轮载客摩托车途经此地,因碾压到松软的泥土而侧翻,导致刘某甲等6人受伤,车辆受损。

交管部门在事故调查后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刘某甲与廉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刘某甲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其家属刘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挖掘机驾驶员冯某及廉某等13名村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三方各有过错,按比例各自担责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庭梳理了该案多个争议焦点,根据案件情况逐一进行了剖析审理。

本案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地面施工损害纠纷三种法律关系的竞合。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院应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最终,经法院释明,死者家属刘某某等人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

冯某与廉某等是否为适合被告?法院认为:廉某等13名村民作为挖掘作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他们未经许可擅自指使冯某挖掘山体土方并占道堆放,未及时清理土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自带设备、独立作业,其与廉某等人构成承揽关系。冯某作为承揽人,堆放土方占道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应担责。

过错方责任如何划分?博白县法院综合考虑了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案件事实以及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对于刘某某等人请求的合理损失赔偿,最终确定:刘某甲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超载,未尽谨慎通行义务,违反了交通法规,因此自担50%的责任。冯某作为挖掘作业的直接执行者,堆放土方占道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因此承担30%的责任。廉某等13名村民作为挖掘作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共同承担20%的责任。

二审: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法律关系认定以及责任划分处理得当,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挖掘机驾驶员冯某不服判决,认为该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其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且其与廉某等人是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于是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冯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进行了全面审查。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物品妨碍通行致损,施工人、管理人应担责。占用道路施工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施工方即使未直接收取费用,仍需履行安全警示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致第三人损害,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时担责。定作人违法指示施工(如擅自占道挖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揽人未合理作业(如堆土占道),需担责。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作为共同侵权人,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做出的判决,并未超越其诉讼请求;冯某主张其与廉某等人系劳务关系不成立,双方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定作人廉某等人存在指示过错,承揽人冯某未尽安全义务。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法律关系认定以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均处理得当,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在进行道路挖掘等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清理障碍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驾驶车辆需遵守交规,途经施工路段时应减速并观察路况,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后再通行。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交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以便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划分责任。

原标题:

建筑土方堆路边,三轮车撞上酿恶果


责任编辑: 韦藿珍
关闭简洁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