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民间贷款需谨慎,应对细节要记牢
法官以案说法,多种应对措施为您支招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管青龙)民间借贷牵涉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亦可能牵涉多个当事人,让案件变得复杂。如何厘清纷繁复杂的法律边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成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重点工作。近日,博白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涉民间债务纠纷案件,就如何避免在单方借款中“被负债”、如何厘清高额利息与违约金的法律边界等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案例参考。
案例一
这笔主张的“整容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未举证用于共同生活所花,不构成共同债务
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大而频繁争吵。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双方存在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称该债务系原告为满足被告整容、消费等需求而以个人名义向亲友借款的,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否认存在共同债务,表示对8万元借款毫不知情。
这笔由原告主张的“整容款”是否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成为该起离婚案中牵涉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争议焦点。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被告虽已结婚共同生活,但双方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大,经常争吵,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据此,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请求确认原告、被告存在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该债务系原告以其个人名义借款,未举证证实属于原告、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也未举证证实出借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个人名义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构成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法官支招:审慎签字:避免随意为配偶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签字,尤其是大额债务;保留证据:若配偶单方借款,留存家庭收支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对配偶的异常消费(如大额转账、奢侈品购买)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及时沟通:发现配偶有不明债务时,通过书面、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离婚时积极举证:若主张债务为配偶个人债务,需提供消费去向、借款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如借款用于赌博、婚外情消费的记录);若配偶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其提供“共债共签”或“家庭用途”的凭证。
案例二
借款5万元,年利率高达36%引争议
法院判决:利息与违约金过高,依法调整
2021年8月,庞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莫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5月29日,年利率36%,逾期需按欠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莫某通过其丈夫的银行账户向庞某转账5万元。借款到期后,庞某虽分10次支付了2万元利息,但未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莫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庞某偿还本金5万元,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并承担3%的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这笔由双方约定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的借贷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约定的年利率36%及欠款总额3%的违约金明显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一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庞某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中,超出法定利率部分需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起诉时,庞某实际尚欠本金35083.29元、利息2087.12元。
如何避免高利贷陷阱?
法官支招:利息“红线”不可越:民间借贷中,双方虽可自愿约定利息,但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本案中,36%的年利率远超法定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15.4%。违约金需合理: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若已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持利息,则不再重复支持违约金,避免变相突破法律限制。已付高息可抵扣: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依法抵扣本金。本案庞某支付的2万元中,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需抵扣本金,保障双方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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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民间贷款需谨慎,应对细节要记牢
法官以案说法,多种应对措施为您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