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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还是买车?司机与车企签下“迷糊”合同

时间: 2025-03-25 11:08:06 来源: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作者: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冯天贵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冯天贵)司机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3年的租金总额为27万余元;租赁合同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属司机。后因司机未按约支付钱款被起诉。日前,博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租赁合同的背后,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司机与运输公司签下租赁合同

不按约支付钱款被起诉

2022年4月13日,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某平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方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货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为36个月(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租金总额为27.6984万元,按月支付,每月租金7694元,若逾期,每日按总租金的千分之五收取利息;租赁合同期满后,货车所有权归属严某平。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未按期缴纳租金,经原告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动交回车辆;如未主动交回,原告将派人追缴,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涉案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于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每月按时支付租金,此后于2023年1月起向对方支付不等额的租金,累计支付租金7.8246万元。自2023年5月起,严某平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2024年5月,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博白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剩余租金20.0238万元;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为剩余未付租金20.0238元与收回租赁物市场价值的差额,涉案租赁物车辆依原告与被告协商折价或以变卖、拍卖租赁物所得款确定;解除双方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

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

判司机支付17万余元及利息

日前,博白县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并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是租车还是买车?

博白县法院查明: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货车所有权归属原告,至今未变更;根据原、被告认为涉案车辆在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法院酌情认定涉案车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市场价为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车辆在签订合同前一年已登记在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根据签订租赁合同时涉案车辆的市场价、约定的租金情况、被告支付货款的情况、涉案车辆的登记等情况,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某平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约定有租赁物、租金,名为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亦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

尚欠多少钱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其拖欠款项20.0238万元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严某平在庭审中陈述2022年4月12日支付了5.1万元,第二天支付了3万元,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在签订合同前被告刷卡支付过5万元。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支付过5万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1000元+30000元=31000元,对被告的该辩称即支付了3.1万元,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截至2023年5月10日,被告尚欠货款174196.77元。

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对于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优先选择主张被告严某平支付剩余的所有货款,该主张本质上属于合同的继续履行,严某平提前支付剩余的所有购车款,如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主张严某平应支付全部款项,不能再主张解除合同。

涉案车辆去了哪?

对于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予以支持以签订合同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对于被告严某平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已经拖车辆回去,严某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法院调取的证据中没有显示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收回车辆,对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其未实施过拖车行为,如涉案车辆确系被他人拖走,严某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平支付174196.7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驳回原告柳州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法律实践中,需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书面合同作为极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却并非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标准。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时,除书面合同外,还需综合考量标的物的性质与价值、租金的构成、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在该案中,虽然表面呈现为租赁法律关系,但深入分析后会发现,其实质为买卖合同关系,这不仅契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也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清合同性质和要求,在自己能承担的范围内谨慎签订,签订后则要积极履行相关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标题:租车还是买车?司机与车企签下“迷糊”合同

责任编辑: 翁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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