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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正确理解“窗口期”无过错归责原则

时间:2018-09-14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对防范艾滋病的血液传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要求,血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及医疗机构在采集、生产及临床用血前,必须对每一份人体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不良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我国某地16名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起诉某医院的赔偿案件,经法庭审理后,以逾千万元赔偿条件达成和解。医院涉案人员均因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所以,血站及医疗机构等单位都须严格依条例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艾滋病经血液传播。

但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目前对艾滋病的检测能力仍有不足。如有些供血者已经感染了艾滋病,因为处在潜伏期,采血前检测不到艾滋病病毒,即所谓的“窗口期”,由此导致的艾滋病感染,如果按照法律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看,医院、血站等单位不存在行为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样的结果对被感染者而言,一旦得不到任何法律救助的话,无疑是“灭顶之灾”。所以,防控艾滋病经血液传播须依法进行,也需要合理解决“窗口期”造成艾滋病感染问题。笔者认为,国外的一些做法可以借鉴。如欧洲在1985年制定的血液及其相关产品的无过错责任制度在欧共体成员国得到确立;在法国,对于输血造成的感染艾滋病病毒传播,政府主动设立专项基金,先行向所有受害者全额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索。美国1995TOM《报告》也提议实行无过错赔偿方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专门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用以调整这样的情况,即在输血相关单位和患者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综合各方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告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所以,公平责任原则是完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涵盖不足的必然产物。

而目前的现实问题是,即使建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甚至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仍然不能保证受害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救济。原因是某些医院或血站的赔偿能力有限。据统计,艾滋病患者每年的治疗费用大概在10万~15万元,而目前我国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败诉的医院或血站的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真正能够执行到患者手里的更少。如果需要承担责任的是小型医疗机构,恐怕倾其所有都难以补足受害人所需要的费用。

因此,我国在依法防控艾滋病的过程中,除了应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艾滋病传播的采血、用血等行为,也应该正确处理血液传播的“窗口期”无过错归责的原则问题,可考虑在我国建立由政府投入的无过错赔偿基金制度,以保障艾滋病感染者及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目前,我国政府为防控艾滋病传播不断作出巨大的努力,如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药品,逐步建立相应的输血保险制度等,都是保证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切实得到利益保障的有效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

■相关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来源: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责任编辑: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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