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目前有各类残疾人50多万人,约占全市人口总数的7.23%。一直以来,玉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政策、资金、服务上多方支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明显改善,社会融入度越来越高,各行各业也涌现出一批残疾人自强模范。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玉林迎来大有可为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正确看待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创造条件让更多残疾人去实现人生梦想,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残疾人有着特殊的社会价值
残疾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由于特殊的境遇和心态,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会更加迫切。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残疾人的自我发展对社会有着特殊的贡献。
一是残疾人就业增加社会认同,缓解家庭压力。残疾人通过就业实现自我价值获得收入,平等在社会中生活,充分参与社会建设,不仅可以提升残疾人的社会地位,还是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对于残疾人家庭来说,医疗康复的额外费用是一个长期且沉重的支出,部分残疾人还需要专人看护,这种情况造成了因残致贫、因残返贫的现象出现。残疾人就业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帮助残疾人以及残疾人家庭实现更好的生活。
残疾人群体是一个亟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宝藏。只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支持,他们迸发出的能量不会低于健全人,同样会成为社会建设的参与者,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在数字时代,残疾人的就业方式、就业岗位越来越多元化,可以预见,将来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会越来越多。
二是残疾人身上体现着自强不息的生命价值。近年来,玉林市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涌现出了一大批时代特色鲜明、事迹突出感人、社会影响广泛的自强模范。比如玉林市肢体残疾人刘入源荣获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全国十佳农民称号,当选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代表、全国十三届人大代表,并成为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火炬手,向世人展示了坚强者的自信、奋斗者的风采。在全国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八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玉林市残疾人健儿共获得2金13银6铜。从他们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激扬的生命之力,焕发的生命之美,这些对于社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
三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直接反映的是社会文明程度,是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缩影。日益改善提升残疾人民生福祉,直接体现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和“弱有所扶”原则立场,树立了党和政府关怀民生的良好形象。
二、创造更加宽松优良的发展环境,让更多残疾人实现社会价值
一是助残融入日常。多年来,扶残助残已经成为玉林市的一种社会风尚,各级残联根据各自特点,积极搭建有效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社会融合活动和文体活动,有助于不同类别残疾人张扬个性,融入社会。
在“全国爱耳日”,积极开展宣传爱护耳朵,预防听力损害的活动;每年举行国际聋人节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骑行活动等;在国际盲人节,组织盲人朋友学习党史、看党建题材电影、举行盲人定向培训等活动;在全国肢残人日,组织肢残人开展座谈、唱歌、诗歌朗诵活动以及知识竞赛。
组织开展精神病专家讲座及康复咨询、亲属代表座谈研讨、慰问困难精残家庭户等活动,更好地促进精残亲友间的沟通,增强精残亲友及精残人士对康复和生活的信心。依托玉林市桂南医院举行融合活动,帮助更多智障患儿家长树立正向的心态。同时组织举办了自闭症儿童新年画展等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自闭症,关注自闭症。
投入93万元购置电视数字手语系统,与电视台联合推出电视数字手语新闻节目,满足广大听障人士的文化需求。努力促成与玉林市图书馆合作,规范玉林市盲人有声读物室建设。
二是进一步健全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与残疾人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近年来,玉林市不断出台各项惠残助残政策,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扎实的社会保障。
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出台了《玉林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玉林市助盲就业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残疾人就业援助方面,在全市开展了惠企助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成功举办助残日、高校毕业季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稳步开展,举办全市助盲就业按摩培训班,各县(市、区)通过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进行培训,为残疾人提升综合素质和全面能力创造条件,使他们真正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真正发挥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主体作用。
三是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创造条件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各类残疾人就业。近年来,玉林市在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中,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建议政府机关今后在招聘公务员、职工时,优先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应聘岗位。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规定,着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给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应聘的机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上起到表率作用。各级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人的残疾类别、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并在用人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通过其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重度残疾人,应当获得二次公益性岗位安置。此外,应当创办更多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集中安排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就业。
(作者单位: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