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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关于对交通违法及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进行处理的公告

时间: 2021-07-23 15:40:16 来源: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作者: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现对以下因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被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没有提供合法证明以及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的,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

2020年12月21日

原标题: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关于对交通违法及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进行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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